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等林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各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巡林护林、园艺指导等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落实林地分级保护和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要求,明确林地管理边界、用途管制要求、保护利用目标任务,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推动调查监测成果的共享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测预警、通信、防火道路、水源、电力等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建设防火隔离带和生态防火体系,强化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救援力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结合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方案,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设备;
(二)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三)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加强日常巡查,排查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报告。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林业经营者除治林业有害生物,应当采取营林、物理和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科学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制定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方案,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依法进行检疫检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疫区调运松木材料的,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调运、使用管理台账;使用松木材料前,应当将货物到场时间、地点及时报告区园林绿化部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
对快递、邮寄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收件人应当加强检查,发现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禁止非法采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集列入本市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采集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在采集前向采集地的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采集的目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给予监督指导。
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原生境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科学培育等措施,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予以保护、监测和科学利用。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伐城镇林木、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林木,应当依法分别向园林绿化、交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护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林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采伐前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采伐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采挖移植林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移植林木的成活率。
鼓励将采伐、废弃的林木用于森林步道、游憩场地等森林设施建设。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开展防治技术研究,加强个人防护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的科学认识。
气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的分散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站点;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科学发布预报和健康提示信息。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依法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林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林木进行管护,确保管护效果。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主体。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林木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护林人员应当对责任区开展日常巡护,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或者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类补助资金,保障护林人员待遇。
鼓励、支持林业经营者因地制宜发展花卉、果树、蜜蜂等林业产业,开发森林食物资源,通过品种更新、新技术运用、老旧设施更新改造等措施,建设高标准林业产业基地,打造特色林产品品牌。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持和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指导。
森林经营方案应当落实森林经营管理要求,明确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等内容;符合国家和本市编制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安排林业项目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公益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森林管护的有关要求,采取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效林改造等措施,提高公益林质量。
支持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林业企业做好集体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集体决策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管护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实现集体公益林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工作的领导,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的林地范围、产业类型、发展规模和利用强度。
市园林绿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发展需求,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资金、用地、市场准入、社会参与等相关政策措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公益林资源总量、生态产品价值、碳汇量增长情况、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信贷规模。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探索核算结果应用,推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