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采取下列措施,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方案,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设备;

(二)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三)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加强日常巡查,排查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