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测预警、通信、防火道路、水源、电力等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建设防火隔离带和生态防火体系,强化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救援力量。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