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巡查。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除治;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林业经营者除治林业有害生物,应当采取营林、物理和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科学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