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经营策略、保障措施,推动森林健康经营。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持和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指导。

森林经营方案应当落实森林经营管理要求,明确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等内容;符合国家和本市编制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安排林业项目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