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宣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四)组织申报、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项目的开发;
(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指导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数字化传承活动;
(七)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经费的使用;
(八)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等相关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并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应当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级、县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申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和推荐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场所、设施及其产品上标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统技艺融合发展机制,引导行业合理布局,通过建立传统技艺振兴目录、培育传承人队伍和知名品牌、建立工作站和示范基地等途径,促进传统技艺的开发应用。
鼓励异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依法开展传承、传播以及开发利用活动。
鼓励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门展示、体验场所。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助、奖励等支持。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方式,对学生予以资助。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和青年传承人。
鼓励和支持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乡村、社区、校园,开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传授技艺活动,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品牌项目。
引导和支持代表性项目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引导有条件的景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项目展示场所。
引导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资格认定和取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