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级、县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申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和推荐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