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本地代表性项目旅游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品牌项目。
引导和支持代表性项目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引导有条件的景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项目展示场所。
引导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