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