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融资、土地使用等政策扶持。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统技艺融合发展机制,引导行业合理布局,通过建立传统技艺振兴目录、培育传承人队伍和知名品牌、建立工作站和示范基地等途径,促进传统技艺的开发应用。

鼓励异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依法开展传承、传播以及开发利用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