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民间习俗以及重大庆典等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交流、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