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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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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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Chapter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企业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hapter 3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应由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其职工代表或职工中推选产生。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Chapter 4组织制度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际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
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条例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Chapter 5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七)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7附则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工作机构职责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