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