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