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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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articles
(2003年2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9月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约用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牧业节约用水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领域、能源领域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节约用水示范作用。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提示标志,引导公民节约用水。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节水氛围,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城乡节水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
(一)一级水价执行规定的水价;
(二)二级水价为一级水价的一点五倍;
(三)三级水价为一级水价的三倍。
阶梯水价制度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
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取得非常规水配置的用水单位,应当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一)一档水价执行规定到户水价,水量以计划用水核定水量为准;
(二)二档水价按照一档水价的一倍加收,水量为超过一档水量但不超过一档水量百分之二十部分(含);
(三)三档水价按照一档水价的二倍加收,水量为超过二档水量的部分。
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按照以上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原有住宅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限期安装。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推广使用符合水质标准要求的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未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逐步限期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和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非居民用水人使用制水设备排出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工程。
合同节水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农业节水管理
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保障农业节水灌溉持续发展。
农业节水灌溉要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分期实施。
禁止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或者农业灌溉。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完成节水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农业灌溉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量加价制度的;
(二)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量加价增加的收入,用于日常开支或者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未办理用水计划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减用水指标。
(一)非居民用水人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
(二)取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或者农业灌溉的。
(一)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
(二)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
(一)违反行政执法法定程序的;
(二)执法时未出示证件、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或者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的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的;
(四)执法违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Chapter 5附则
“间接冷却水”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水吸收或者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水与被冷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者设备隔开)。
“尾水”是指生产纯净水后排出的不能用作饮料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