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保证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