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节约用水示范作用。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提示标志,引导公民节约用水。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节水氛围,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