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间接冷却水”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水吸收或者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水与被冷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者设备隔开)。

“尾水”是指生产纯净水后排出的不能用作饮料的水。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