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约用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牧业节约用水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领域、能源领域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