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5, 2025
- Articles
- 48 articles
(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和道路运输站(场),推动交通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Chapter 2道路运输经营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标识、配置标志灯等出租车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车载广播、电视播放非法音频、视频。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运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遵守运输线路、时间、速度和区域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事故。
禁止出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货物配送运输的组织协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货物配送车辆在城区昼夜正常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城市货物的及时配送。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公平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合理确定、调整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建立实际承运人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不得诱导托运人不合理压价或者要求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诱导恶性低价竞争、超时劳动。
本条例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Chapter 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方便旅(乘)客出行,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实行实名售票,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便民售票服务。三级以上客运站和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发车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落实反恐维稳安检制度、危险品堵查制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出站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健全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将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至自治区监管平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备案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三)采取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机动车检测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驾驶证考试发证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一)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格的经营者承运;
(二)承接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
(三)承运禁运物品或者违反规定承运管制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国际道路运输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有关双边、多边协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车辆,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外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装卸货物,按照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车辆。
对进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国外运输车辆的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签署的有关双边、多边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Chapter 5道路运输安全与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车辆安全档案,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印制、转让道路运输证牌、票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维稳、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应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运输计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客运、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城市道路口、经营场所、公路路口、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固定检查关卡。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识和示警灯。
Chapter 6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证件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