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