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