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5年8月13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传统风貌、民族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案;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五)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并引导村民遵守;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五)依法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传统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宣传活动,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专家库。
编制出的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和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鼓励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
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传统建筑、古路古桥、古井古寨、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等,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等,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禁止影响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觉通廊。
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做好自然环境保护,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等;
(三)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四)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五)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六)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等影响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没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经审查属实,予以返还。代管期间的经营收益扣除保护管理成本后,由原产权人享有。
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抢救修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适当给予财政补助。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
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推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和支持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