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编制出的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