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鼓励传统村落结合自身实际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公共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传统工艺作坊、传统商铺等,展示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传承、创新性利用。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

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推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