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4,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市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本市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Chapter 2政治权利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本市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妇女联合会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
Chapter 3人身和人格权益
(一)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其他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电影、网络、人工智能技术等制作、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二)在广告、商业宣传以及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隐私权;
(四)侮辱、诽谤、性骚扰妇女;
(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一)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妇女;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本市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Chapter 4文化教育权益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可以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女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给予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求和社会用工岗位需要等,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并为妇女从事前述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Chapter 5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相关规定计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改善困难妇女的生活条件。
Chapter 6财产权益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Chapter 7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Chapter 8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