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