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