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和退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保障以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安全和保护利用,指导支持适度、有序的旅游开发,推进传统村落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宅基地管理、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和乡村振兴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一)组织村(居)民代表参与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二)落实安全责任,做好村落日常巡查与风险防控工作,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三)引导、支持村(居)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挖掘、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已经编制包括传统村落保护内容的村庄规划,或者已经批准公布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村落,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一)传统村落价值和保护现状;
(二)保护原则、保护框架体系;
(三)保护名录、保护措施;
(四)保护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改善和防灾减灾措施等要求;
(六)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七)分期建设和实施保障。
传统村落保护技术指南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分布、现状以及每个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资源情况、保护状况,按照一村落一档案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为适应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可以对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电路、给排水和环境卫生等设施进行改造。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支持。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等;
(四)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与管理,促进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管理系统。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传统村落纳入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保护措施、禁止行为、收益分配等内容,防止破坏性旅游开发,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旅游收益分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村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器材等。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保障应急方案和措施。
连片木结构的传统村落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破拆等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对传统建筑开展财产保险工作。
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设立基金、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鼓励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增强全民保护传承利用传统村落意识。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研究,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就原宅基地退回和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处置达成协议,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建设用地上依法申请宅基地。
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
(一)因保护不力被责令退出传统村落名录;
(二)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