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
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Chapter 2家庭承包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土地的,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
(二)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承包土地;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发包方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二)公示调整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六)签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在未调整前,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土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或者注销。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代耕期间,代耕方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继续从事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和代耕方,代耕方应当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终止代耕,交回代耕土地。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受托方接受承包方的委托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权,不得损害承包方利益。
Chapter 3其他方式的承包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Chapter 4服务保障
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承包、流转土地相关的合同、权证登记簿等资料,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不得收取费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为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