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互换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土地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