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二)公示调整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六)签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