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代耕期间,代耕方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继续从事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和代耕方,代耕方应当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终止代耕,交回代耕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