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补偿等合法权益。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土地的,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