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25
- Articles
- 61 articles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须经代表团团长同意,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印发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代表联名提出人选,应当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提交提名理由。
代表联名提出的人选和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人选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酝酿。
代表可以对提名人介绍的候选人基本情况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提名人应当向代表作必要的说明。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大会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再作答复。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如果涉及问题复杂,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作出答复,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大会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决定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代表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大会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可以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代表活动。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应当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闭会期间的活动计划,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请假。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系安排约见事宜。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一级的代表进行持证视察。代表视察军事设施、部队及其他保密机关时,应当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安排。
代表持证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
被视察单位应当向视察的代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编制代表活动经费预算。
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拨付,专款专用。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人大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代表。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一)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
(二)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
Chapter 5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知代表本人、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代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知代表本人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并在原选区公布。
(一)代表在任期内迁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接受其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一)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