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市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系安排约见事宜。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一级的代表进行持证视察。代表视察军事设施、部队及其他保密机关时,应当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安排。
代表持证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
被视察单位应当向视察的代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