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Chapter 5 对代表的监督Article 57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代表所在单位或者代表的近亲属应当及时报告:(一)代表在任期内迁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Article 5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