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代表联名提出人选,应当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提交提名理由。

代表联名提出的人选和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人选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酝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