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8,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的目录执行。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载货汽车。
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依照本规定,依法做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设备,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正常运行;
(二)具备满足管理需求的办公场所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四)足额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以及经过岗前培训并且考试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定期岗位技术培训;
(五)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确保车辆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等动态监控装置正常运行,运输全程通讯畅通。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非法卸载、分装或者并车装载所运输危险化学品。
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使用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与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是否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六)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式集装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设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清洗场所,并对社会开放。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公告提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综合停车站(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集约化、规范化、智能化。
鼓励企业共建共享集办公、停放、维修、清洗等服务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综合停车站(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等待装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停放在专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指定的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化工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安全管理。
鼓励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对危险化学品探索实施过程监管,开展运输远程监控。
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