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被抢、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