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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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1,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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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月1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的责任主体,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协助做好规划、管理和运营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做好本村村道建设、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运营与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理顺农村公路管养事权、健全事权和责任相适应的管养体系,并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基本保障支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与农村公路衔接的桥梁、渡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设施以及通信管道、杆路等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经核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核准和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达到其标准。
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设施或者清除地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清除地上果木、青苗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议决确定补偿方式及其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Chapter 3养护与管理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成立公路养护队,实行路长制,村路村养、组路联养、户路自养。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对绿化农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确需更新采伐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一)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或者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其他涉路施工行为。
(一)建棚屋和维修场所,设置摊点和集市贸易等活动;
(二)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打场晒粮、放养牲畜、堵塞边沟涵洞;
(三)挖掘公路、采石取土、挖沟引水、采矿、种植农作物;
(四)设置加水加油站、停车场、修车洗车等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
(五)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阻止车辆通行;
(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但不得影响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严禁擅自增设交通标志、广告设施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路产进行核实、登记,建立完善农村公路路产档案资料。
Chapter 4运营与安全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破坏、损坏、违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Chapter 5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上级的专项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及政府融资;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逐年增加的原则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赞助资金;
(六)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