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