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损毁的,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必要时动员沿线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支持配合。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