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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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7,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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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住房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Chapter 2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
(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首次开展许可业务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以下简称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一)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出厂文件、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资料、铭牌等载体上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二)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三)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
(四)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一)实施充装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
(二)不得充装报废、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三)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容量充装。
(一)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并提供完整的出厂文件;
(二)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三)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明、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
(四)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Chapter 3特种设备的使用
(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转让、移装、报废特种设备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使用登记、检验等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使用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检验合格证明。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一)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二)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三)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四)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五)制止不规范的乘梯行为。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检查,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抽查;
(二)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所需经费;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
(二)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三)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
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每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人员、装备和急救物品;
(三)应当组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将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显著位置;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逐台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六)每类设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行驶手续。
移动式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
Chapter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即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检验、检测;
(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二)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立即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二)发现安全隐患时,即时告知受检单位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Chapter 5检验、检测
(一)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四)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五)保守检验、检测涉及的受检单位的秘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可以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一)按照规定开展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抽查检验和能效测试;
(二)按照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附件)的生产许可评审、产品质量检验与鉴定;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估与事故鉴定;
(五)抽查受检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六)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受检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受检单位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检。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受检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Chapter 6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规定的重点监控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检验、检测等记录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可以采取紧急封停措施,封停期限至事故隐患消除为止。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督抽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属于重点监控单位的;
(二)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
(三)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引导其他使用单位接受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信用记录良好、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累积记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不低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要求的补充建议,可以对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纳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Chapter 7法律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一)在评估、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具评估、评价结论的。
(一)未依照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