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