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9, 2025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5年10月30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Chapter 2规划、保护与建设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三山南山风景区的管理规定,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一)建立古建筑、古墓葬、碑碣石刻、遗址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二)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实施管理保护;
(四)在焦北滩、焦东滩、征润洲等区域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
(五)防治地质灾害,整治滑坡山体,修复废弃宕口;
(六)加强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木保护,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
因景观保护、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测金山湖、回龙水库、珍珠湖、运粮河及相关水体水质,定期发布监测情况。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毁林、取土、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四)在核心景区内养殖家禽、牲畜;
(五)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六)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
(七)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八)攀折、钉拴林木,擅自挖掘树根、竹笋,擅自采摘花果;
(九)在禁止区域内携犬、垂钓、游泳;
(十)烧荒、露天烧烤、丢弃火种;
(十一)在山林禁火区或者防火期内吸烟,在指定范围外烧香点烛;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
(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Chapter 3利用和管理
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做好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置三山南山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牌;
(二)根据三山南山风景区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览路线,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
(三)制定并公布三山南山风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设施,明确消防责任,避免火灾事故,确保人文建筑不受损毁。
游览车辆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船舶航线和停靠码头的划定或者指定,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靠。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一)三山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三山南山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开荒、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养殖家禽、牲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的,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攀折、钉拴林木,擅自挖掘树根、竹笋,擅自采摘花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内携犬、游泳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内垂钓的,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烧荒、露天烧烤、丢弃火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山林禁火区或者防火期内吸烟,在指定范围外烧香点烛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占用、围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风景区水体、水面等活动造成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改变的;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的;
(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的;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没有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驶入三山南山风景区内非公共交通道路区域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审核同意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三)违反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损毁景物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