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开荒、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养殖家禽、牲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的,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