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攀折、钉拴林木,擅自挖掘树根、竹笋,擅自采摘花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内携犬、游泳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内垂钓的,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烧荒、露天烧烤、丢弃火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山林禁火区或者防火期内吸烟,在指定范围外烧香点烛的,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