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占用、围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风景区水体、水面等活动造成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改变的;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的;
(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的;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