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